步入三十而立后的黄金年代 市场化创投大有作为
“中国的创业投资能够大有所为。”对于中国创投的未来,刘健钧十分笃定地说。
32年前,在参与了国内第一只创投基金管理后,他笃定地读博、入仕,投入国内创业投资政策垦荒之中,这并不是一条坦途,但是刘健钧理想中的康庄大道。
即使创投行业当下的困点、赌点、难点犹如一本难念的经,可刘健钧的心中早已织出一片蓝图。
刘健钧,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教授与博士生导师、首都经贸大学股权与创业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私募股权研究院首席专家、资本市场学院特聘教授与博士后导师、《中国科技投资》总编。原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原中国证监会市场二部一级巡视员兼副主任。被业界誉为“创投体制奠基人”。
中国证券报:三十多年前,你就参与过国内第一只创投基金淄博基金的管理工作。创投行业历经30多年的发展,怎么看待当前行业所处的阶段?
刘健钧:当前我国创投行业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虽然目前创投行业的发展遇到一些困难,但无论是创投行业发展本身,还是国家创业投资的体制、机制,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对我国创投体制建设探索最早的是科技部。早在1983年,科技部即派组团到欧美国家考察创投,1985年,在其牵头起草的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里,第一次提出“设立创业投资”。同年,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立(简称“中创公司”)。但当时中创公司被定性为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特许其从事吸收信托存款和给高科技创业企业提供信托贷款等业务。由于高科技创业企业既有高成长性,也有高风险性,以贷款方式予以支持必然面临风险收益不对称性:一方面,即使所支持企业有了100倍的成长,贷款机构也只能获取非常低的利息;另一方面,一旦企业出现亏损,便本金都无法收回。所以,中创公司后来只好超范围经营,主要从事房地产、期货等业务,经营状况不佳,最终清算。
上世纪90年代初,鉴于中创公司以信托贷款方式无法从事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原国家体改委、人民银行开始探索按国际惯例推进发展创业投资基金。当时,原国家体改委正在山东淄博开展全国农村经济改革试点示范区,故推动和指导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筹备成立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1992年11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淄博基金以公司形式成立,这是我国被公认的第一只创投基金。后来,我曾以淄博基金公司代理董事会秘书身份直接参与了管理工作。
考虑到当时以私募方式成立创投基金缺乏合格投资者,人民银行积极探索通过境内机构到境外募集成立投资中国境内企业的创投基金。但是,在概念称谓上,煞费苦心。在上个世纪90年代,境外的“创业投资”概念已从狭义发展到广义,其外延已包括各类对非公开交易股权的并购投资,股权并购投资作为狭义“股权投资”尚未从广义“创业投资”概念中分化出来。在国内,将创业投资翻译成“风险投资”又导致了诸多误解。所以,取各类广义创投基金“直接投资产业”之义,而将之称为“产业投资基金”。1995年9月6日,人民银行发布《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就是指的各类广义创投基金,和后来广义股权投资基金相当。
为推广淄博基金实践,推进创投基金政策立法,我于1995年12月通过公务员招考,来到原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成为该司一员。1996年,我执笔撰写了多篇有关创投基金的研究。为了与人民银行发布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我的研究也将各类广义创投基金称为“产业投资基金”。研究获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后,即遵示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科技部为推动发展创投,牵头组建了由科技部、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和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为主体的“国家创业投资课题组”。基于此课题成果,形成了七部委《关于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草案。该草案起草过程中广泛吸收学界、业界人士参与,极大地激发了市场设立创投机构的热情。
1998年3月,民建中央所提出的关于发展风险投资的建议案被编为“政协一号提案”,对于促进社会各界对创业投资的关注和重视,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8年12月11日,鉴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难度大,为促进政策环境优化,我在工作中首次提出“尽早研究设立创业板股票市场”建议。国务院领导批转证监会研究后,证监会即着手推进设立创业板有关事宜,这个重大举措进一步给市场形成了“创投可望顺畅退出”的良好预期。
但是,到2000年末,因为创业板暂时搁置,创投的退出预期大受影响。所以,不少创投机构在2001年改投二级市场,并引发“创投机构过多过滥,不务正业”的批评。相关领导立即召集成立了专门调研小组,赴上海、杭州、深圳调研。
2001年8月,受调研小组委托,我执笔撰写了《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现状、问题与建议》。认为,引导创投机构专业从事创投,必须采取“规范和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按办法规范运作的创投企业,给予相应的财税政策扶持。上述获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后,我便在原国家计委力推研究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15日,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制定并审议通过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创投(基金)企业发展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同时也给后续制定四项配套性扶持政策提供了依据。
经过30余年努力,我国已初步构建起创投政策法律体系。展望未来,我国创投大有作为。
中国证券报:决策层近期频频提及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要鼓励发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为什么当下创投行业的战略地位获得了显著提升?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技术创新日益成为国家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制高点。与此同时,由于地缘局势并不稳定,若要在全球层面赢得主动权,就必须要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让一批科技型、创业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
在支持科技型、创业创新型企业方面,传统的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金融存在诸多“水土不服”情况,比如风险收益不对称等。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能有效解决风险收益的不对称问题,而且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投后管理服务,为所投资企业创造价值,包括进一步提升被投资企业的融资能力。
中国证券报:这几年,国资成为创投行业第一大出资主体,且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这会成为行业的常态吗?
刘健钧:国资作为创投行业出资主体,一方面是由目前国情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我不认为这是一个常态,应该只是创投行业发展过渡阶段的现象。
刘健钧:目前,国内民营资本参与创投的政策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创投主体尚未发展起来,国资创投主体便承担了当前的主力军重任。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源于互联网搜集,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删除。